一、索赔起因
1.设计原因
① 工程已按图纸进行施工,或进入施工准备工作,如临建、构件材料设备加工订货等,因设计漏相或变更而造成的人力消耗、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料、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设备积压改代等及相应的其它损失。
② 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
③ 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的错误或缺陷,而进行技术措施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④设计代表在现场的临时指令、局部修改、材料变更或其它处理措施等增加的额外费用。
⑤新型材料、特种材料、结构的试验试制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特殊项目、特种高级装修等施工所增加的专用技术措施费等。
⑥ 因设计确定的结构层次和施工组织设计流程、工艺等,造成吊车停滞、安拆台次增加等。
⑦ 设计或规范规定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等级,预算定额中已具体明确取定范围所发生的量差和价差。
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说明措辞不当,导致双方理解不同,造成工程影响或损失。
2.业主原周
① 由于提供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造价的损失。
② 中途变更设计计划,如工程停、缓建而造成施工动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设备停滞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卫、监建、措施等,造成经济损失。
③工程复建、续建、扩建中,施工力量二次进出场,已完部位和尚未构成工程实体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临建措施等进行清理、盘点验收、复测、矫正、加工、返修以及对工程新旧结合部衔接处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④ 分段、分项承包施工,发生交叉干扰降效损失和安全保护措施等增加的费用。
⑤工程尚未交工,建设单位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失。
⑥ 超出费用定额所含范围的季节性施工措施增加费。
⑦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因时间延误、质量、数量、堆放地点等而造成的损失。
⑧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利息、工料等损失。
3.现场条件原因
① 因场地狭窄或按要求定点取土、弃土、堆置材料而发生的多次倒运或超运距费用。
② 因场地狭窄而不可能提供砂浆、混凝土、钢筋、铁件、预制构件等制作场所,使场内运输超过规定的距离所发生的费用。
③ 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环境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措施费。
4.政策、市场原因产生索赔
④ 必须在异地采购的材料的运杂费调整。
② 预算定额、材调系数、取费率的变更。
③ 由于货币贬值造成价的调整与差价。
④ 国家政策、法令的修改对工程价的影响及工程停缓建损失等。
二、索赔工作管理
1.加强设计管理
①建筑设计是以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为基本方针,在满足建设项目功能实用性的基础上,经济性是评价设计优劣的标准之一。因此,要注意审查建筑设计在平面布置上是否联系合理、布局得当,基本内容是否齐全,主要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分配是否得当,建筑物内各排水、电力、电讯、防火等,是否符合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建筑的采光、通风、采暖、给排水、电力、电讯、防火等是否满足功能需要,是否综合考虑了经济性和适当地选用了装饰材料,建筑造型是否美观等。通过审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功能的不满足而做大的变化,造成损失,引起索赔。
②合理的结构方案可使建筑物在满足建设功能和艺术形象要求的条件下做到即安全坚固、又节约材料,同时又能照顾到方便施工,缩短施工周期,减少能源消耗。因此,加强结构方案审定,提高结构方案的合理性,可避免因结构造成的不合理施工工艺流程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和降效损失。
③ 工程建设的业主、承包商,设计三方要组织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和会审工作。认真细致地会审可使设计文件中的错误、矛盾和缺漏项及时得到修正、变更及完善,避免因此而发生索赔。
2.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仔细研究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条件、特别是关于合同的范围、义务、付款形式、工程变更、违约罚款、特殊风险、索赔时限和争端解决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阶段,是合同文件履行的过程,也是索赔事件在相关条件下产生的过程。工程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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